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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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範圍:
1、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2、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關於徵税範圍的解釋:城市的徵税範圍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徵税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的徵税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4、由上述規定可知,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城市是指經批准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和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範圍

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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