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物件損壞賠償明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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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物件損壞賠償明細規定
工廠搬遷賠償明細規定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招用員工後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簽或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具體規定為: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可要求單位按國家規定補交社會保險、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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