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不動產糾紛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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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不動產糾紛管轄
不動產糾紛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應分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一)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而言,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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