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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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都包括哪些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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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都包括哪些費用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6、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撫養費具體都包含哪些費用項目既然撫養子女是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那麼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如何來履行這種法定義務呢,這就涉及到了撫養費問題。在離婚案件中,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般是通過支付子女撫養費來盡到自己的義務。那麼,撫養費具體都包含哪些費用呢?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對於協議離婚撫養費都包括哪些費用,一般是子女的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撫養費一般分期支付,有條件者也可以一次性付清。一直支付到子女成年(18週歲)後,或是到子女可以獨自撫養自己為止。撫養費沒有準確的數目,在協議離婚時可以雙方討論確定固定數目,而在法院判決離婚時則有法院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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