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離婚適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5.14K
涉外訴訟離婚適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涉外訴訟時效適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通則>若干意見》第195條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依衝突規範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確定。
2、《民事訴訟法》246條:
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打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30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法院確定。
3、《民事訴訟法》247條: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的上訴期、被上訴人的答辯期也都是30天,並且經法院准許還可以延長。
4、《民事訴訟法》248條: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的期間不受國內案件審理期間的限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