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宣告婚姻無效什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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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宣告婚姻無效什麼程序

法庭的審理程序一般情況下都是按部就班進行的,哪怕是在審理與婚姻關係有關的案件的時候也有着與之相對應的審判程序,可是宣告婚姻無效的這種特殊情況的庭審程序就有所差異了,既然是婚姻無效法庭肯定就不存在所謂的調解了。那麼,在我國宣告婚姻無效什麼程序呢?

在我國宣告婚姻無效什麼程序?

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上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説,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婚姻的無效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屬無效的,屬於終局性判決,當事人無權上訴。也就是説,婚姻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或者申訴,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對於涉及子女和財產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上訴的,法院應該受理。判決生效後也可申訴。

綜上所述,申請婚姻無效的程序一般都是有相關人員提起了訴訟以後,法庭不會調解會直接宣告婚姻無效,而且對婚姻法律效力判決的這一部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上訴,如果證據不夠充分可能法院也不會支持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意思就是一審的法庭作出婚姻是具備效力的判決結果以後,當事人也沒有上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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