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幹活死亡賠償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工地幹活死亡賠償合同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工地幹活受傷誰來賠償

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維權:
一、是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主張賠償。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若作為承包單位的建築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受該組織或自然人(如包工頭)僱傭農民工在工地上幹活時受傷,即使農民工與建築公司(承包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該建築公司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是按照僱傭關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