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簽訂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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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簽訂的注意事項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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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一)保密的內容

簽訂保密協議注意事項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商業祕密,主要是指技術祕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繫、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祕密。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儘可能地詳盡的列舉,並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而且隨着用人單位的技術祕密和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範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

(二)保密的人員範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些人是實行保密範圍的重點對象。對於那些基本很難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則不必列入保密的範圍。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較好的單位一般明確規定,某些祕密是隻限於某些級別的人員才可以查閲、複製,具有保密需要的文件也會註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來證明這些本單位已採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範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祕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一般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規定勞動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防止泄露單位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單位企業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祕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祕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

(四)保密協議的期限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在保密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除非商業祕密已經公開或者知識產權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五)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保密津貼應當在工資單上單獨列支,註明費用名稱。但是對於保密津貼的支付標準,我國現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企業可視自身情況進行適當規定。

(六)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祕密或者技術祕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技術祕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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