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調解書不簽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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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調解書不簽收的效力
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能否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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