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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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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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rn相同的方面表現在:(1)結束仲裁程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結束。(2)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3)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序處理。(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rn不同之處表現在:(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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