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級強制執行的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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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級強制執行的法律規
法律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2、如果法院在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情況下,6個月還未執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拖欠貨款被強行搬走貨的問題,我們很容易得知,當遇到拖欠貸款的時候,若被拖欠人私自強行搬走貨是違法的;但如果被拖欠人依法提起訴訟,在當事人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法院依法採取的法律強制執行則是合法的。小編提醒大家,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用法律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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