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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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從上述法條來看,公司法對於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規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否則無法轉讓。該法定形式是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次在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的公司的股東有一個優先購買權,這個優先權,其他股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只有當其它的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該股東才能對外轉讓該權利。

二、股權轉讓強制執行要什麼法律程序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債權人依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查明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股東所欠債務時,才可進入對股東在企業的股權強制執行程序。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被執行股權進行作價

4、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若其他股東願意行使優先購買權並付諸實施,則股權轉讓的金額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股權執行即告結束。若其他股東不願購買,則視為同意股權依法轉讓。

5、由法院發佈轉讓股權的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轉讓股

招標時以所做股權價值為基礎,允許競買。同時還應充分體現公平自願原則,也應給予企業以一定的選擇新股東的權利。

6、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中標人確定以後,應右轉讓方與被轉讓方簽定股權轉讓的正式合同,記載轉讓的各種事項,如法律規定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還應辦理相應的手續方使股權轉讓得以完成。若被強制執行股權的股東不願意與被轉讓方簽定合同,則法院可依職權向其企業和其他審批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變更新股東,以充分保護債權的最後實現。

通過上述的文章,相信大家對於股權轉讓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瞭解了,雖然股權轉讓被強制執行但是不等於賤賣,進行股權轉讓時,也需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雖然是強制執行的但股東的合法權益也不容受到侵害。小編認為不論是什麼情況下的股權轉讓都必須符合股權轉讓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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