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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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前提是
什麼是強制執行



1.在現實生活當中,的確會有一些人在法院的判決之後拒不執行,或者是以其他暴力的方式抗拒執行,此時勝訴的一方的權利就沒有辦法得到保障,那麼此時國家也對於這種情況有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有一種就叫做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意思就是由法院出面強迫敗訴的一方來執行法院的判決,此時敗訴的一方也就被稱之為被執行人。


3.強制執行一般多用於賠款或者是賠償的判決當中。 敗訴的一方不願意拿出錢來支付這個款項,勝訴的一方出於自己的力量是沒有辦法將這個款項追回來的,此時就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也就是法院可以行使自己的職權,要求銀行凍結賬户,或者是直接強制轉賬等等。法院可以不經過被執行人的同意而對賬户當中的財產進行處分。


4.當然,由於強制執行在一定意義上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或者是財產權的,所以執行的程序也是相對來講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在一定期限之內敗訴的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是用其他理由的行為來抗拒履行自己義務的證據,只有滿足了一系列的法定條件之後才可以進行執行。


5.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方式有很多種,除了最常見的什麼也不做,還有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法之外,如果違反了法院的一些禁令的話,也可以視為拒絕履行裁定。例如在一些經濟類的制裁當中會宣判被執行人不可以進行高消費,例如買車,買房等等。那麼,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進行了這樣的行為的話,就説明無視法院的禁止令,此時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身份就變成了被執行人。


6.被執行人如果在法院強制執行之後還以其他暴力威脅手段,或者是強硬的措施拒絕執行的話,就會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這對於以後的貸款,出行等都是有非常大影響的。


以上就是關於在法院的審判過程當中,被執行人是什麼樣的意思,通常是在什麼樣的階段出現的,以及被執行人會面臨到怎樣的懲罰和強制措施。在我國必須是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否則將會面臨非常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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