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科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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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科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司法部門牽頭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市、縣都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市、縣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在民政局登記,屬於社會組織。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司法人員、異地醫學專家、律師組成,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異地醫學專家庫,按專業隨機選擇異地醫學專家做醫療糾紛醫學鑑定,確保醫療糾紛醫學鑑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與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洽談醫療責任保險事宜,並組織各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在保險合同的範圍內,承擔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發生的賠償。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明確重點環節的處置辦法。改進患者病歷填寫辦法,政府要求醫療機構實施新的患者病歷填寫辦法,即醫生填寫患者病歷應一式兩份,一份病歷由醫院保存,另一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屬保存。同時,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受理條件,醫療糾紛調解時限,患者或患者家屬權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及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義務,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違約責任的處罰等,都必須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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