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送審稿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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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送審稿對照
著作權法送審稿中的人身權包括什麼?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決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 (三)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允許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 (一)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錄製、翻拍以及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權利; (二)發行權,即以出售、贈與或者其他轉讓所有權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三)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錄音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四)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五)表演權,即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誦等方式公開表演作品,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六)播放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作品或者轉播該作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作品的播放的權利;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八)改編權,即將作品改變成其他體裁和種類的新作品,或者將文字、音樂、戲劇等作品製作成視聽作品,以及對計算機程序進行增補、刪節,改變指令、語句順序或者其他變動的權利; (九)著作權法送審稿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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