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掛車肇事 - 牽引車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大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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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半掛車肇事,牽引車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大竹律師

  2020年12月6日,陳某駕駛冀C***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頭為冀C***3半掛牽引車),由東往西行駛至華容縣華容大道二橋東路烈士陵園前路段時,冀C***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由東往西鄭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搭載黎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鄭某、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冀C***B掛車僅在保險公司投保了1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冀C***3半掛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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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從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看,本案案涉交通事故的案涉車輛僅為冀C***B掛。對於本案案涉事故中,保險公司承保的冀C***3半掛牽引車是否應當在本案中承擔交強險、商業險的保險責任,應當由鄭某、黎某履行舉證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承保的冀C***3半掛牽引車應當在本案中承擔交強險、商業險的保險責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單獨的掛車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掛車只有在與牽引車連接使用時才能構成機動車的一部分。本案中,陳某駕駛的冀C***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自身並無動力,其離開冀C***3半掛牽引車後無法單獨運行;且陳某對鄭某、黎某的侵權行為正是基於對該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的整體駕駛。

  因此,應將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連接使用的兩車視為一個整體,由整車保險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冀C***B掛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綜上,本案應先由冀C***3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兩車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按規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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