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師發表的民事反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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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師發表的民事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史某光,男,漢族,出生於1985年01月07日,公民身份號碼13018219850107XXXX,住河北省石家莊,、聯繫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張某,女,漢族,出生於1990年2月22日出生,陝西省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61052619900222XXXX聯繫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趙某文,男,漢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陝西省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61212819670212XXXX。聯繫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何某文,女,漢族,1968年08月17日出生,户籍地:陝西省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61212819680817XXXX。聯繫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趙某萱,女,漢族,2013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陝西省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61052620130929XXXX。聯繫電話

法定代理人:張某,女,漢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陝西省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61052619900222XXXX。聯繫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趙某安,男,漢族,2021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陝西省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61052620210130XXXX。聯繫電話:

法定代理人:張某,女,漢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陝西省蒲城縣,公民身份號碼61052619900222XXXX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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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請求:

一、依法判決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史某光車輛及貨物等經濟損失116837.98元的40%即46735.19元;

二、訴訟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317日凌晨,反訴人孟某偉駕駛BE1XXX重型廂式貨車由鄰水往墊江方向行使,行使至瀘蓉高速公路1633KM+870M處時,與劉某銅所駕已停駛的鄂F1R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銅當場死亡,孟某偉輕微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3月23日四川省公安廳廣鄰高速公路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認定,認定孟某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銅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書。

另,BE1XXX重型廂式貨車系反訴人孟某偉出資購買,以重慶超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辦理車輛登記。

後,被反訴人向貴院起訴反訴人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貴院業已立案受理,為了避免訟累,反訴人特向貴院提出反訴,請貴院依法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判決如上訴求!

此致

鄰水縣人民法院

 

反訴人:   

                          

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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