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違約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如何發揮作用?3.定金與違約金條款可以並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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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違約金?

什麼是違約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如何發揮作用?3.定金與違約金條款可以並用嗎?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

按照《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  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合同中約定的定金如何發揮作用?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根據《民法典》第586條、第58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定金與違約金條款可以並用嗎?

根據《民法典》第588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説,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賦予守約方適用選擇權,能夠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補救其違約損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許違約金與定金並用,其數額可能遠遠高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也可能使守約方獲得的補償高於其所受的損失,這與合同的公平原則相悖。

此外,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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