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議的主體是雙方還是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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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資擴股協議書中的主體究竟應該是投資方與被投資方雙方還是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及被投資方股東三方的問題,目前並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範進行規範。

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議的主體是雙方還是三方?

一種觀點認為,增資擴股協議必須要求三方主體。因為增資擴股協議應該是投資方、被投資方與被投資方股東三方之間的事情,畢竟股東作為被投資方(公司)的投資者,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增資、有權決定是否接納新的投資股東(增資擴股協議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公司增加投資股東)。因此增資擴股協議應該是三方主體合意,簽訂的以向公司投資,獲得股東地位及相應收益的內容。

另一種觀點認為,增資擴股協議不必然要求被投資股東作為一方主體。增資擴股協議是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的事情,二者就投資的具體事項達成一致,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也不存在無效、可撤銷等情形時,投資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增資擴股協議即使只有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簽署,但事後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更高標準)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合同的效力進行了追認,那麼雙方簽署的合同依然是有效。或者如果一開始股東雖然在增資擴股協議上簽字,但是其簽字股東代表的股權並未達到三分之二(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更高標準),但是事後股東會決議達到三分之二(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更高標準),則增資擴股協議依然可以被認定為有效。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首先,《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雖然規定如果要增資必須經過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當然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也就説最終決定增資擴股協議是否能夠通過,決定權在股東,而增資擴股協議只是雙方就擬增資的各個事項的一致意思表示。雙方也清楚增資最終是否通過,是否可以成為公司股東都取決於最後的股東會決議。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實務操作中很多名為投資實為股權轉讓的協議大量存在,如果投資者未就該等協議與被投資方簽訂三方協議,那麼該協議所約束的只是公司與投資者之間,一旦出現問題,投資者也只能要求公司而不能要求作為股權轉讓方的股東,那麼此時投資方的權利將會受到極大地限制,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是有必要將公司的股東作為增資擴股協議的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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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議的簽訂很多時候事關公司發展走向,如果處理不慎,很有可能被門外的野蠻人接盤,建議公司在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時諮詢律師,規避掉相關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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