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共同還貸離婚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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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償還房貸的現象。那麼離婚時,此房產應該怎麼分割呢?家理律師為你詳細的解答。

婚前房產共同還貸離婚怎麼分割?

這個問題其實是困擾廣大要步入婚姻殿堂的女性的一個非常普遍性的問題,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相關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如果一方婚前購買了房產,並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另一方跟着一起還貸,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雙方協商這個房子怎麼辦,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方案,那麼法院可以判決還沒有還完的貸款是房本上登記的一方的個人債務。對於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外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在離婚分割爭議房產時,法官不僅根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同時要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公平裁判。

綜上所述,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首付款應該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

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上述內容為離婚房產分割的相關書寫,如果您對此仍有疑問或者需要我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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