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以父母有錢且具有自理能力為由而拒絕贍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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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老楊共生育兩個孩子,大楊為長子、小楊為次子。2021年4月,老楊被診斷出癌症,需要手術且定期複查,接下來的日子裏,老楊一人去做了手術,並複診了6次,扣去商業保險報銷的2萬元,總共花費1萬餘元,而他的兒子大楊和小楊從未來醫院看望過他,更別提留醫照護了,甚至是醫療費都不願意承擔。於是,老楊憤恨地將兩個兒子告上法庭,希望法院依法判令大楊、小楊支付醫藥費;判令大楊、小楊共同按照每月5000元支付老楊贍養費、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老楊醫療費,每月共計11000元。
庭審中,老楊哭訴道:自己離婚一年後,將名下的兩處房產和9.5萬元現金給了大楊,又將名下一處底商給了小楊。現年歲已高,耳聾為三等殘疾,還身患重病,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常飲食起居亦需人員護理照顧,但是兩個兒子從未盡到贍養和照料的義務,且從未看望過他。每月1780元的養老金難以維持生活。並同意在其主張的醫療費總額中扣除商業保險已報銷的2萬元後,剩餘費用由大楊、小楊負擔。大楊和小楊卻認為:老楊雖然已年滿 60週歲,但其在寶坻城區有住房一套、轎車一輛,並有退休金,經濟條件富裕,生活並不困難,其也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且能自理,上述條件不符合民法典的相應規定,故不同意支付贍養費。關於老楊醫療費的訴請,已經保險報銷2萬元,該費用老楊有能力支付且也支付完畢,其要求大楊和小楊支付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老楊的訴請。【法官説法】贍養長輩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老敬老的具體體現,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這種扶助義務不僅是每個公民在道德上對自己的要求,更是法律規定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其扶助內容是廣泛的,不僅包括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還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大楊、小楊負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應盡贍養扶助老楊的義務。老楊現有二名子女,均獨立生活,故對其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對有兩名以上子女的,子女應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現老楊已年老體弱多病,無勞動能力,除養老金外,無其他經濟收入。大楊、小楊作為子女應共同對老楊晚年生活在經濟上給予照顧,在精神上給予慰藉,以使老楊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安享晚年。鑑於雙方實際情況,並結合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酌定大楊、小楊每人每月各給予老楊贍養費600元,並負擔剩餘醫療費18686.24元的1/2即9343.12元,後續醫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解決。人生最美夕陽紅,人到晚年的他們,其實要求的不多,只想與子女多一點相處的時間,多一些相聚的時刻,可以瞭解孩子們的生活,為孩子的幸福開心。家和萬事興,作為子女的我們,應當瞭解老人的心聲,理解老人的困難,加強與老人的溝通和交流,主動對老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為創造温馨和諧的家庭環境而努力。【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子女能以父母有錢且具有自理能力為由而拒絕贍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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