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離婚協議”不要遺漏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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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户口處理

注意!“離婚協議”不要遺漏這些問題!


户口糾紛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遷移的手續,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才能辦理。

 

因此應在協議中寫明不遷出户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來約束當事人。

 

02、姓氏處理


若雙方協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這樣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責令恢復姓氏。

 

若一方擔心對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離婚協議中明確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並約定足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限制對方的行為,儘量減少訴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59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03、夫妻之間補償、賠償及債務的處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應該和對方協商如何處理並在協議中寫明,婚內:


(1)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82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補償


《民法典》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困難幫助


《民法典》第1090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過錯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5)擅自處分房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 第28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4、關於撫養費的約定


如果雙方不作特別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三項。

 

籠統地約定撫養費數額,對撫養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多少,是離婚時無法準確預計的,要等實際發生才能明確,且生活費也是隨着物價上漲而不斷攀升。

 

建議雙方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且逐年遞增(約定具體的比例),教育費、醫療費和大筆開支(如子女須對外承擔責任)則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由雙方平均分擔。


《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05、婚內協議和離婚協議最好進行公證


公證不僅能加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時還會直接決定或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32條《民法典》第658條規定,除公證過的或者具有道德義務、公益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外,在其他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通常而言,家庭內部的贈與不涉及道德義務或公益性質,故公證就成為受贈方保障自己能獲得贈與財產的唯一途徑。

 

公證意義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應對離婚協議或婚內協議辦理公證(除非立即辦理離婚或過户等手續),以免後患。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32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658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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