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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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八條

哪些情形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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