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獲得同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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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中,“外嫁女”能否獲得同等補償!

“外嫁女”能否獲得同等補償!

在徵收拆遷的補償過程中,“外嫁女”一直存在很多糾紛。不少地方政府或者村幹部,依然會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為由,剋扣外嫁女的拆遷補償,甚至不予補償。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只要户口在本村,在本村生活,並且未在其他村獲得相關土地房屋,那麼無論男女都有權獲得同等的補償。外嫁女能否拿到拆遷補償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原則判斷:

一、“外嫁女”的户籍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

二、“外嫁女”是否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生活

三、“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例如分地等)

典型案例:原告李某居住在商河縣,後遇商河縣房屋徵收。李某一直生活居住於此,從未遷出户口。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屬於拆遷安置、補償的對象。然而房屋拆除後,相關部門並沒有將李某劃為安置範圍,李某多次上門要求對其安置,均遭拒絕。被拆後,房屋被拆後,李某無房可住、無家可歸,因此原告李某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安置以及補償。

對此,被告人辯稱:1.被告已經以户為單位對該村村民,進行了補償安置。原告家庭的户主是李某權,已經與李某權簽訂了人口安置補償協議和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並且補償資金已發放完畢2.本次安置對象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外嫁他村,雖然户籍仍在本地,但已不在該村生產生活。原告已不再具備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被告不應對其補償安置。

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首先,雖然李某父親代表家庭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但該家庭安置人員中並不包括李某,因此,李某並沒有得到任何補償與安置。人民政府作該項目的徵收主體,具有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應在安置補償工作中查清李某是否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是否仍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已享受村民待遇等情況,確保李某住有所居。因此,對李某要求作出“補償和安置決定”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房屋、土地作為家庭的重大財產,是維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由此不難看出,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機關補償安置所應遵循的原則。因此,行政機關在處理“外嫁女”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户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應在綜合考量。

如果您在徵拆的過程中遇到類似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避免利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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