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可以獲得徵地補償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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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要根據實際情況判定,現實生活中,出嫁女的“成員身份”情況大體可分為三類:

出嫁女可以獲得徵地補償費嗎?

第一類,出嫁後户口未遷出的情況。此種情況下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樣可以獲得徵地補償款。雖然婦女已經結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嫁女原村集體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在遇到徵遷中可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第二類,出嫁後進城落户的情況。此種情形下出嫁女原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的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户進城落户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户進城落户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在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出嫁女當然有權獲得相應的徵地拆遷補償費。

第三類,出嫁後户口遷入其他村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種情況也需要區別對待,如果户籍遷出,但出嫁女在婆家並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原來村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保留。此種情況下“出嫁女”在遇到徵地時候可以獲得相應補償款;如果出嫁女户口從孃家遷出,且在婆家已經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此種情況下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遇到徵地補償時候當然不能取得相應的徵地補償款。

2、村民小組對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屬於村民自治事項,但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首先,應加強鄉村法治建設,普法進村、建立村級法律顧問制度,依法依規制定並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其次,加強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備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對於獲得徵地補償,不是根據是否已經出價來進行判斷,而是根據其户口來進行確定,如果户口還在自己家的話,是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來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如果已經不在本地户口的話,那麼村集體的土地就不會分配給對方,那麼沒有獲得補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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