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外嫁女能獲得徵地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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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外嫁女能獲得徵地補償嗎?

如果是外嫁女能獲得徵地補償嗎?

不一定。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靠土地為生,沒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 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從該司法解釋可以 看出,只要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可以請求獲得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民法解釋學中稱之為不確 定概念,也就是雖然找到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該概念的適用條件或者範圍不明確,需要根據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和個案的具體情況採用解釋的方 式進一步確定該概念的合理含義。

由於土地是依據當地户籍按人口進行分配的,那麼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發放也應當依照當地户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於特殊情況特 殊處理。只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户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户籍所 在地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請求權。如果土地被徵用而又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徵用補償費,作為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庭審中,原告 陳某提供了公安局派出所頒發的户口薄以及公安局頒發的居民身份證,該二份證據均證明原告住址為出嫁前的村小組。

原告陳某雖然於2008年11底結婚出嫁到 外村,但是這並不應影響其具有被告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的身份,因為她的户籍一直在該村小組,並未遷出且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 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經審理查明,在村裏修路時,她也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個分子繳納了修路費,履行了對村集體的相應義務。筆者認為,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當的原則,原告陳某應當享有村集體的相應權利。由此應當認定原告陳某具有被告村小組成員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 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之規定。

一般而言,在農村,如果遇到拆遷的問題,外嫁女如果户口還在本地,是可以獲得賠償的,因為大部分拆遷賠償都是按照人口計算的,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經不在本地,事後並不允許將户口重新遷入本地,這對其他農民而言,並不公平,拆遷辦也不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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