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 - 應負什麼責任
行政協議簽訂後,相關部門未依約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概況
2019年6月,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佈公告,決定以掛牌方式出讓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9年7月,原告山東某科技公司競得上述土地使用權並簽訂《成交確認書》。2019年8月,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因案涉土地由第三人山東某電纜有限公司實佔有並使用,原告無法動工建設,三方交涉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退還原告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契税、印花税,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裁判結果
陽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系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實現土地資源有效利用的行政管理目標,在其職權範圍內與相對人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行政協議。案涉合同簽訂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案涉土地由第三人山東某電纜有限公司佔用,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掛牌出讓文件等相關資料中均未對案涉地塊上存在構築物的情況予以明示,接到原告通知後在合理期限內亦未對案涉地塊上的構築物予以遷移,致使原告無法對案涉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均已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因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依約交付符合開工條件的土地,構成根本違約,遂判決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告退還原告已經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税費並支付違約金。
裁判要點
依法保護相對人基於行政協議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突出強調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政務誠信建設。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行政機關在政府公共管理服務中更多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行政協議作為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的作用日益明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簽訂的行政協議應當依法受到保護,行政協議一經簽訂,雙方應當誠信恪守,自覺履行。法院通過依法裁判,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依約、誠信履行行政協議,充分保護協議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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