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拆遷補償協議 - 拆遷方不履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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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拆遷補償協議,拆遷方不履行該怎麼辦

加上今年,呂先生已經在外租房六個年頭,一家三口擠在一間狹小的出租屋內,呂先生苦不堪言,其他比自己晚籤協議的人都早已經高高興興的住進了安置房,呂先生一想到這些既後悔又心痛。

六年前,呂先生宅基地所在的鄉鎮被劃入徵收範圍,10月16日拆遷方向被拆遷人下發了徵收公告,呂先生10月20日就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呂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積總共為325平方米,這裏麪包括164平米的二層小樓和161平方米的一層磚瓦房屋,按照簽訂協議時拆遷方給出的條件,呂先生可以每平方米補900元的價格購買與宅基地等面積的兩套商品房,然而協議簽訂後,拆遷方卻告訴呂先生他只能以拆遷協議上的條件購買164平方米,也就是與二層樓房的面積相當,剩下的161平米要每平米補足1800元。這一下就要多出將近三十萬,呂先生根本無力承受。

為何拆遷方對呂先生的一層磚瓦建築的平房的態度突然轉變?據呂先生介紹,他家的平房是與他哥哥的房子在一起的五大間,其中兩間屬於呂先生,三間屬於他哥哥,這兩間並不是連着的兩間,由於當時呂先生的哥哥對補償方式並不滿意,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拆遷方無法下手,因為這種房屋結構,拆呂先生房屋時勢必會影響到他哥哥的房屋,萬一拆房時出了什麼差錯,拆遷方也怕承擔這個責任。所以拆遷方一直沒有動手,後來呂先生哥哥終於同意拆遷時,已經過了拆遷方規定的“獎勵期限”。

但是呂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在“獎勵期限”內簽訂了補償協議,不能拆除房屋並不是自己的原因,自己應該享受到拆遷方在補償協議裏做出的承諾。所以在後來拆除房屋時,呂先生執意阻攔,要求拆遷方先兑現諾言才能拆,但終究還是沒能奏效。

就整個拆遷過程來講,拆遷方違約在先,以可能會影響到未簽約人房屋而拖延拆遷並不是不兑現拆遷協議中承諾的理由,依據法律規定,拆遷方的這種行為顯然不合法,同時也是失信於民的行為,但同時,呂先生也不是全無過錯,在簽了協議後,對方不履行時,呂先生應該運用法律武器合法維權,而不是反悔強行阻止房屋拆除。無論是拆遷方的不履行承諾還是呂先生簽了協議又反悔,拆遷方與呂先生都缺少契約精神,這也再一次警醒我們,生活在不誠實守信的社會將產生多少不必要的矛盾和衝突。

《拆遷補償協議》雖然不是在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但其本質上還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後都應該嚴格遵守,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果有被拆遷人遇到拆遷方不履行協議,千萬不要盲目採用暴力方式反抗,一定要及時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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