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遭受質疑 - 終於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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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

遺囑遭受質疑,終於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了

宋老先生和王女士登記結婚,雙方都是再婚,結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王女士再婚前有一個兒子兩個女兒,宋老先生婚前有兩個兒子四個女兒,雙方子女都已成年。

雙方結婚後跟宋老先生的長子宋先生一家在一起生活。2013年,雙方訂立了將共有房產三分之一歸宋先生繼承,剩下的由其他八個子女繼承的遺囑,遺囑全文由宋老先生親筆書寫,結尾由王女士和宋老先生簽字。

2014年王女士去世,宋先生和王女士的一子二女簽訂補償協議,三人放棄房產的繼承份額。2016年宋老先生去世,因宋老先生的其他子女不認可遺囑,不同意遺囑繼承,宋先生便來到本所求助律師。

接受委託後,律師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案件的整個過程,分析認為王女士和宋老先生訂立的“共同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在確定當事人的訴求後,律師向法院提起遺囑繼承訴訟

法院認可律師的意見,本案最終審理結案,法院支持了宋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自然人在生前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訂立遺囑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立遺囑人應當是意識清楚,遺囑內容是自己的真實想法;被威脅、欺詐訂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2、遺囑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訂立遺囑可以採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公證遺囑的方式

3、遺囑處分的財產應當是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4、遺囑應當寫明具體的繼承對象和份額;

5、遺囑人應親自簽字,並註明日期;

因繼承遺產發生訴訟糾紛時,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繼承,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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