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強制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7W

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強制執行?

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強制執行?

欠錢十多年就是不還

據悉,2002年,夏先生多次向葛女士借款共計25萬元,但一直未歸還。葛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夏先生在派出所承諾將其位於市區一套房產抵債,卻遲遲不辦理過户事宜,葛女士遂向金山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夏先生還錢,獲法院支持。

和葛女士有同樣遭遇的還有朱女士,夏先生曾向她借款10萬元。經金山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是,夏先生還是不肯還錢。

最終,無奈的葛女士和朱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除那套市區房產,夏先生無其他財產,平時靠在建築工地打零工維持生計,屬於低保人員。

執行法官多次找到夏先生談,得到的答覆是:我現在沒工作,是拿低保的,但是我也願意還這筆錢,只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

夏先生遇到別人來討債,總是那句話:“我什麼都沒有,就一套房,你們也賣不了我的房子。”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他“心安理得”緊鎖大門,外出打工,這一走就是兩年。

▌法院查封名下唯一住房

不過,讓他意外的是,這次,金山法院對他的房屋採取了查封措施。

還採取了“打草驚蛇”的方法,在該房屋上張貼公告,告知該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並請居委會和鄰居及時告知有關情況。

2017年4月一天,執行法官突然接到夏先生鄰居電話,説有人進入了該房屋,執行法官立即趕赴現場,看到一位自稱夏先生哥哥的人在打掃房屋。通過此人,法官聯繫到了夏先生,並傳喚其到法院。

夏先生來到金山法院執行局後,表示每月償還1000元,如何處置房屋卻隻字未提。在法官的協調下,夏先生同意將房屋出租,租金收入一併償還申請人。

但是沒過多久,申請人向法官反映,夏先生以“租房將取消低保”為藉口怠於出租房屋。執行法官聯繫居委會及夏先生哥哥,配合法院一道做夏先生的工作,並向其寄送了限制高消費令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決定書。

▌留下“過渡房租金”執結此案

在持續高壓下,夏先生不得不再次來到金山法院。經過執行法官的再次協調,夏先生願將房產99%的份額轉讓給申請人以償抵部分債務,申請人保證在夏先生有生之年都可以使用該房屋。

誰知,申請人之後數次要求辦理手續,夏先生均藉口推脱,最後索性不接電話。

針對夏先生視法律為兒戲的情況,執行法官決定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按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在金山法院執行局局長彭勇看來,這一司法解釋本意是想保護被執行人的生存權,避免因為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造成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無家可歸,可是執行過程卻碰到很多現實困境。2015年最高院出台新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相應情形下,對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在夏先生拒絕配合的情況下,執行法官邀請居委會、平安志願者、樓組長共同見證了開啟房門及入户評估的過程,並全程攝影攝像。評估報告完成後,依法送達夏先生。

眼看再也賴不下去,夏先生主動找到執行法官,表示一週內自行變賣房屋。幾天後,案外人將購房款匯至法院賬户,執行法官參照當地租賃標準為夏先生留下租金。至此,這樁歷時1年半的“一套房”執行案塵埃落定。

“雖沒有可供執行財產,卻住着寬敞的房子,這對於申請人是不公平的。法院應該採取措施對其住房進行拍賣或者變賣,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打擊‘老賴’逃避法律責任的僥倖心理。”彭勇説。(澎湃新聞)

▌法條鏈接:

2015年5月5日,由最高院公佈並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規定在《查封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在執行實踐中,執行唯一住房的具體的規定。

綜上,法律就是法律,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心理,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指示,2-3年徹底解決執行難,全國各地法院執行部門都在如火如荼的處理執行問題,作為只有一套住房的被執行人的您,切勿高枕無憂,突然一天法院執行人員光臨,就是強制執行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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