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過高 - 可以酌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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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離婚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過高,可以酌減嗎?

離婚協議約定:如男方違反上述約定中任何一條,自願向女方一次性支付600000元經濟補償金;男方自願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1000000元;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義務的,應另付違約金900000元給守約方,但該違約補償行為不影響守約方繼續向違約方主張已約定好的權力。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繼續履行。對於1000000元精神損害費,因協議有明確約定,且男方認可其婚內出軌並與他人同居,導致家庭關係破裂,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

對於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重複主張問題,經濟補償金是男方對每項財產沒有履行相應義務所要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是針對男女雙方作為《離婚協議書》中任何一方,並非特指男方,且雙方在已經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還明確約定該違約金為另付,不影響守約方繼續向違約方主張已約定好的權利,故該約定視為雙方對婚姻關係解除後對於孩子和財產問題所達成的意見。

對於男方所述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約定過高,要求酌減的意見,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並非單純的經濟協議,該協議具有人身依附性,雙方在同意解除婚姻的人身關係的基礎上對孩子和財產所達成的一致意見。因男方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未能樹立優良家風,建立文明的家庭關係導致婚姻破裂,故雙方並非僅僅是依據經濟利益為由作出的約定,而是依據雙方婚姻關係、財產、離婚原因、過錯以及雙方感情等綜合因素進行約定,男方作為一名成年人,在考慮雙方婚姻關係以及自身經濟狀況前提下所簽訂的協議,應當對自身給付能力有所判斷,且男方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之間的微信賬單記錄顯示男方有相應經濟能力,現以其未履行生效判決而被限制消費證明其經濟能力為由要求酌減,法院不予採信。

【訴訟請求】

郭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法院確認車牌號為京×××、車輛識別代號×××的別克牌轎車系郭某1所有;

2.請求法院判令果某1向郭某1支付經濟補償金600000元;

3.請求法院判令果某1向郭某1支付精神損害費1000000元;

4.請求法院判令果某1向郭某1支付違約金900000元;

5.訴訟費由果某1承擔。

【一審查明】

郭某1與果某1於2020年12月29日離婚,當日,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約定:離婚原因:男方出軌導致感情破裂。一、郭某1和果某1自願離婚。二、子女撫養。1.男方和女方的婚生女兒果某2歸郭某1撫養,與郭某1共同生活。2.果某2撫養費(含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直至其獨立生活為止。果某1應於每月5日前將孩子當月的撫養費20000元轉入郭某1的銀行賬户。如遇重大疾病、升學、外出、留學、婚嫁等事宜,所產生的費用男方承諾支付不少於70%,女方支付不多於30%。3.如男方不能按時支付孩子撫養費,男方承諾由男方母親李某將其名下北京市豐台區×××701房產的租金支付給女方(已簽訂承諾書)作為經濟補償,但該補償行為不影響女方繼續向男方主張撫養費的權力。4.男方有權探望孩子,但需提前與女方溝通,不得影響孩子正常的學習和生活。三、財產分割。1.房屋:位於北京市豐台區×××402房屋,離婚後歸果某2所有(已簽訂贈與協議),雙方約定已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不可撤銷,女方和果某2繼續居住,男方搬出。如遇簽訂房屋出售合同和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由女方作為其法定監護人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和孩子辦理一切房屋所有權證相關手續。如男方拒絕配合辦理產權相關手續,自願向女方及孩子支付6000000元經濟補償金。2.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3.車牌號為京×××的別克GL8車輛歸郭某1所有,果某1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配合郭某1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如男方未能及時配合過户,雙方約定該京×××的別克GL8車輛使用權、買賣權和車牌照處置權永久歸屬女方,如男方違反上述約定中任何一條,自願向女方一次性支付600000元經濟補償金。4.其他財產:現家中所有傢俱、電器歸郭某1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四、債權債務處理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並未通過銀行、個人或網絡等一切途徑共同申請過任何貸款。果某1單方面辦理的所有銀行貸款及借款均為其個人行為,由果某1負責賠償,郭某1無承擔任何還款義務。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果某1向高某1借款150000元,該筆債務屬於果某1的個人債務,由果某1負責償還,郭某1無承擔任何還款義務。五、精神賠償。果某1多次婚內出軌並與他人同居,背叛婚姻、背叛家庭、拋棄妻女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並導致家庭關係破裂,給女方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男方自願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1000000元。男方同意於離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或分期將上述款項轉入女方的銀行賬户。六、違約責任。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義務的,應另付違約金900000元給守約方,但該違約補償行為不影響守約方繼續向違約方主張已約定好的權力。七、生效時間。郭某1和果某1自願離婚,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同意本《離婚協議書》的各項安排,亦無其它不同意見。對於該協議,果某1認為是在郭某1脅迫下籤署的,並表示沒有報警。因該組證據證明雙方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並在豐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備案,故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果某1向法院提交執行裁定書、限制消費令、微信聊天記錄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證明果某1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郭某1利用果某1存在刑事案件以及可能涉嫌重婚罪的事實脅迫果某1離婚以及簽訂協議,該協議內容不是果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果某1顯失公平,郭某1認可真實性,證明目的不認可,並表示從執行裁定書中可以看到該案系勞動爭議案件,且系調解結案,涉案金額為64750元。該案件被執行人分別為北京濟世合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果某1,勞動爭議案件中個人作為被告不是適格主體,果某1與該案件原告(申請執行人)達成調解,並拒絕履行義務,明顯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履行與郭某1簽訂離婚協議的義務。因郭某1認可真實性,故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於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及證明力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及庭審情況另行予以評述。

郭某1提交果某1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微信賬單記錄,其中收入845433.7元,支出1366058.7元,證明果某1有能力履行《離婚協議書》,但果某1拒不履行,果某1認可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果某1收入大部分來源於個人借款和父母支持,其支出大部分用於個人消費、公司業務往來和資金週轉,僅憑賬單,不能反映果某1真實收入情況,該賬單是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前簽訂的,果某1在簽訂協議書時,已經被法院限制消費了。因果某1認可真實性,故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於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及證明力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及庭審情況另行予以評述。

經法院詢問雙方家庭經濟收入情況,郭某1陳述其年薪大概 200000元,房屋是果某1婚前購買,家庭有兩輛車,果某1是開醫療器械公司,具體收入不清楚,果某1陳述在婚姻存續期間,果某1名下投資了兩家公司,分別為佔股35%和90%,主營銷售醫療器械業務,現兩公司已經處於停業狀態,沒有收入,其日常生活、家庭開支來源於父母資金、朋友借款和金融借款。

對於600000元經濟補償金,郭某1主張果某1沒有按照約定過户車輛,要求經濟補償金,果某1主張約定過高,要求酌減;對於1000000元精神損害費,郭某1主張果某1出軌按照協議約定給付,果某1主張雖然其存在過錯,但是果某1處於劣勢,是郭某1單方擬定,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認為約定過高,要求酌減,因為果某1經濟能力問題,沒有履行;對於900 000元違約金,郭某1主張協議約定的全部內容,果某1均未履行,果某1違約,主張約定過高,要求酌減,且該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均為違約金性質,是重複主張。

對於車輛,一審庭審中,果某1表示車輛抵押給貸款公司,現在車輛和證件都在貸款公司處押着,經法院詢問,雙方一致同意果某1給付郭某1車輛折價款70000元,車輛歸果某1所有,郭某1不再主張車輛所有權。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本案中,郭某1與果某1在離婚後就《離婚協議書》的履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及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二、郭某1各項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三、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是否應當酌減。下面分別論述如下:

一、《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對婚姻關係以及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意見,雙方已經按照《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手續,果某1主張脅迫的意見,法院認為所謂脅迫,是指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迫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而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果某1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郭某1實施了威脅果某1的行為迫使果某1產生恐懼而實施的行為,故對脅迫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故《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繼續履行。

二、郭某1各項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對於車輛,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不持異議;對於600000元經濟補償金,果某1在簽訂時明知車輛抵押狀況的情況下,也同意與郭某1簽訂該協議,並約定經濟補償金,現果某1未履行過户約定,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1000000元精神損害費,因協議有明確約定,且果某1認可其婚內出軌並與他人同居,導致家庭關係破裂,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對於 900000元違約金,因果某1並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符合合同約定另付違約金的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對於果某1所述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重複主張問題,法院認為經濟補償金是果某1對每項財產沒有履行相應義務所要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是針對郭某1和果某1作為《離婚協議書》中任何一方,並非特指果某1,且雙方在已經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還明確約定該違約金為另付,不影響守約方繼續向違約方主張已約定好的權利,故該約定視為雙方對婚姻關係解除後對於孩子和財產問題所達成的意見。

三、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是否應當酌減

對於果某1所述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約定過高,要求酌減的意見,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並非單純的經濟協議,該協議具有人身依附性,雙方在同意解除婚姻的人身關係的基礎上對孩子和財產所達成的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本案中,因果某1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未能樹立優良家風,建立文明的家庭關係導致婚姻破裂,故雙方並非僅僅是依據經濟利益為由作出的約定,而是依據雙方婚姻關係、財產、離婚原因、過錯以及雙方感情等綜合因素進行約定,果某1作為一名成年人,在考慮雙方婚姻關係以及自身經濟狀況前提下所簽訂的協議,應當對自身給付能力有所判斷,且果某1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之間的微信賬單記錄顯示果某1有相應經濟能力,現以其未履行生效判決而被限制消費證明其經濟能力為由要求酌減,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郭某1依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所主張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離婚協議書》的人身依附性和簽訂系依據雙方婚姻關係、財產、離婚原因、過錯以及雙方感情等綜合因素進行約定,故對果某1主張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約定過高,要求酌減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判決:

一、果某1名下車牌號為京×××的別克牌小型普通客車歸果某1所有,果某1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郭某1車輛折價款70000元;

二、果某1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郭某1經濟補償金600000元;

三、果某1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郭某1精神損害費1000000元;

四、果某1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郭某1違約金900000元;

五、駁回郭某1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果某1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調整上訴人向女兒果某2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錯誤,離婚協議是在被脅迫情況下籤署,但一審法院對既有證據完全予以忽視;一審法官對上訴人存在偏見,有意偏袒被上訴人,有違公平原則。上訴人已陷入經濟困難,目前無穩定工作及收入。被上訴人未盡到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以各種理由不讓上訴人探望孩子,也系違約。

郭某1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果某1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二審判決】

二審中,果某1提交其本人照片一張,主張《離婚協議書》系在其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郭某1對該證據不予認可。經審查,該證據內容未體現果某1主張的被脅迫事實,本院對此不予採納。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當事人對欺詐、脅迫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本案中,果某1主張《離婚協議書》系在其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但未能就此提供達到法定證明標準之證據。一審法院認定《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並無不當。《離婚協議書》系人身性和財產性的複合約定,系依據雙方婚姻感情、離婚原因、過錯、財產等綜合因素進行的約定。果某1未依約履行車輛過户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給付600000元經濟補償金並無不當。綜合《離婚協議書》約定、簽訂背景、實際履行情況等本案具體審理因素,一審法院對郭某1的其他訴請所做處理亦無不妥。果某1上訴堅持對此的異議,因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於果某1要求調整撫養費的上訴請求,因超出一審訴請範圍,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果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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