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危險駕駛罪罪名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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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罪名解讀

西安危險駕駛罪罪名解讀

法律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於危險駕駛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款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駕駛人。本罪侵害的是雙重客體,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時也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為故意,儘管犯罪人在主觀上並沒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等後果的發生,但是對於危險駕駛的行為是明知或者放任發生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本款規定的“道路”,根據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本款規定的“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掛車、無軌電車、摩托車、三輪摩托車、農用運輸車、農用拖拉機以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不包括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如有軌電車。根據本款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有以下四種: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這裏規定的“追逐競駛”,就是平常所説的“飆車”,是指在道路上,以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某條道路為目標或者以同行的其他車輛為競爭目標,追逐行駛。具體情形包括在道路上進行汽車駕駛“計時賽”,或者若干車輛在同時行進中互相追趕等,既包括超過限定時速的追逐競駛,也包括未超過限定時速的追逐競駛。根據本款規定,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判斷是否“情節惡劣”,應結合追逐競駛所在的道路、時段、人員流量,追逐競駛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後果等方面進行認定。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飲酒和醉酒兩種情形。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1年1月27日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的規定,飲酒後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後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實踐中,執法部門也是依據這一標準來判斷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兩種行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即構成危險駕駛的行為。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駕駛的;醉酒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醉酒駕駛機動車並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醉酒駕駛機動車,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後又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這裏所規定的“校車”,主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應當取得許可。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關於這裏規定的“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營運機動車。根據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規定,機動車按結構可以分為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等類型;按使用性質分為營運、非營運和運送學生。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具體包括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租賃以及教練車等,實踐中問題比較突出的是公路客運、旅遊客運中的危險駕駛問題。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規定,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由有關部門頒發準駕證明;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客運車輛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百分之十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從事校車業務的機動車和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超速的危害性很大。超員會導致車輛超出其載質量,增加行車的不穩定性,引發爆胎、偏駛、制動失靈、轉向失控等危險。超速行駛會降低駕駛人的判斷能力,使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延長。這兩種做法,都容易造成羣死羣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會加大事故的傷亡後果。這裏所規定的“嚴重”超員、超速的具體界限,需要由有關部門通過制定銜接性規定加以明確。只要從事校車業務的機動車和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超速的,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應當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根據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應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温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瞭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誌。根據本款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這裏所規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在實踐中,對於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應當結合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品種及數量,運輸的時間、路線,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及嚴重程度,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等綜合作出判斷。根據本款規定,構成犯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款是關於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危險駕駛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主體為機動車的駕駛人。但是,從實踐情況看,對於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時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會成為共同的犯罪主體。比如,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從事旅客運輸的企業、車輛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強令、指使或者放任車輛駕駛人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車輛所有人、實際管理人要求或者放任車輛駕駛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很多危險駕駛行為發生的直接原因,性質是很惡劣的,應當依法予以懲治,從根子上防範危險駕駛行為的發生。根據本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的車輛駕駛人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負有直接責任的,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駕駛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危及公共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本條第一款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處拘役、並處罰金。第三款是關於有危險駕駛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本條是刑法中第一個最高刑為拘役的犯罪。根據本款規定,具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上述競合情形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裏主要涉及如何處理好本條規定的犯罪與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名的關係。如果行為人有第一款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或者構成其他犯罪的,根據本款規定的原則,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或者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定罪處罰,而行為人危險駕駛的行為,將會被作為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一(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 2021年3月版 第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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