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讀 - 虛開發票罪罪名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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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讀:虛開發票罪罪名解讀

罪名解讀:虛開發票罪罪名解讀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虛開發票罪及其處罰的規定。“虛開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為。虛開的手段則多種多樣,比如“大頭小尾”、開“陰陽票”、改變品目、使用地税營業税發票開國税業務發票,甚至使用假髮票等。虛開的目的,可以是為了賺取手續費,也可以是通過虛開發票少報收入,偷税、騙税,甚至是用於非法經營、貪污賄賂、侵佔等違法犯罪活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具有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既包括真的,也包括偽造、變造的普通發票。根據本款規定,對於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情節認定的具體標準,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情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確定。對於尚不屬於“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虛開其他發票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税務機關在處理這些行為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其虛開發票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是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對於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 2021年3月版 第5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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