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可以雙重賠付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由於施工現場危險係數較高,建築工人在作業過程中易受到傷害,為了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也為了企業可以分擔自身責任風險,實踐中,參與施工的各單位往往會購買包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險及團體意外險等商業保險

而往往也是在保險賠付問題上,雙方甚至多方會產生糾紛,法院裁判看起來似乎也分歧較大,那麼到底商業保險是以“填補原則”進行賠付,還是應“雙倍”賠付呢?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可以雙重賠付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則案例:

20204月,新疆某水泥公司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地方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每人死亡責任限額500,000元,人身傷亡責任無免賠。

20207月,該公司員工駱某二在作業中受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駱某二的近親屬遂與新疆某水泥公司簽署《賠償協議》,約定新疆某水泥公司先行墊付108萬元給駱某和易某,兩人將駱某二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轉給新疆某水泥公司。與此同時,兩人向財產保險公司出具賠償協議,載明:已收到新疆某水泥公司對駱某二的理賠墊付款108萬元,後續駱某二的安全生產責任險賠償由保險公司賠付給新疆某水泥公司。

後新疆某水泥公司就賠償協議約定金額與工傷保險賠償金額89萬元間的差額19萬元向某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獲賠。由於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死亡責任賠付上限為50萬,故三位上訴人要求該財產保險公司支付其餘保險金31元,雙方協商無果,遂訴諸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已經達成賠償協議,且被告保險公司已經按約賠付了保險金19元,現三位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再次給付保險金31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二審法院認為,地方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性質上是新疆某水泥公司的一種福利待遇,法律及司法解釋並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家屬獲得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雙重賠償。故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三位上訴人支付50萬元死亡保險金,因保險公司已經支付19萬元,還應支付31萬元。被保險人怠於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賠償金,三位上訴人有權就其應獲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金。

再審法院則認為,涉案保單《地方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負有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且是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受損失為目的的補償性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疇。本案案由應確定為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項下四級案由“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根據責任保險的性質及涉案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僅需對新疆某水泥公司應付死亡賠償金及殘疾賠償金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已經確定了賠償金額,且駱某二的近親屬在賠償協議中將後續的工傷保險待遇權利轉給新疆某水泥公司,明確表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賠償款由保險公司賠付給新疆某水泥公司,新疆某水泥公司已經就賠償協議金額與工傷保險賠償金額間的差額申請理賠並獲賠,故駱某二近親屬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指令二審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審判決的執行。

由此可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企業對員工或第三方的人身財產負有的經濟賠償責任,即安責險以填補企業因經濟賠償責任而產生的損失為限。它與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後者保障的是企業員工的生命和人身健康,而從某種程度上來説,生命健康的價值及其損害的後果是無法具體量化的,因此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可以雙重賠付的。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僅以填補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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