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還是工程款真假難辨 - 法院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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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為了將來出現糾紛時,方便追究承包方責任,常採用一種規避風險的操作,即在支付工程款之前,要求承包方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而施工方作為弱勢一方,即使覺得這樣做並不妥當,但迫於壓力,還是會同意簽署。此後若工程正常竣工結算,則發、承雙方自動將借款轉換為工程款,借款合同權利義務消滅。否則,發包方將以借款合同和相應的轉賬憑證作為依據,要求施工方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對該行為是如何認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