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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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案件,比較多的就是涉及婚姻關係的解除,如果雙方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除、財產的分配、孩子的撫養權等各方面都能協商一致,解除婚姻關係就是一件很簡單的事。但如果夫妻雙方對於這些問題無法達成完全的一致,就需要藉助訴訟的手段。今天就來説説離婚訴訟中比較常見的爭議焦點: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准予離婚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那麼法院是如何判斷感情破裂的呢?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已經締結了一個婚姻關係,在這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點常與“婚外情”概念混淆,不同的是,“婚外情”是一種比較鬆散的關係,它有可能是短暫的,也可能是長期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長久穩定的、比較緊密的關係。例如已經與他人在外形成定點居住,這種情形會被認定為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根據《反家暴法》中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認定家庭暴力有經常性、持續性和程度上的要求,也就是説要有一定的嚴重程度才能被認定為存在家庭暴力。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如果一方當事人有賭博、吸毒等行為觸犯刑事法律的,那麼可以認定因為這些行為導致夫妻雙方情感關係破裂,法院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這雖然是准予離婚的一個較為客觀的條件,但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我國沒有規定分居登記的制度,所以實踐中會出現夫妻雙方已經分居了兩年時間,卻無法提供有效證明的情況。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是法條中的兜底條款,實踐中往往很多不符合上述四個情形,但可以適用這一條。
律師點評: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部分。即一方提出的已經開始分居主張如可以體現在法庭的筆錄或判決書上,形成事實認定,儘管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但是開始分居的事實已經是在法律文書當中得以固定了,那麼在分居滿一年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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