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訴執行可以中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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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非訴執行可以中止嗎?

行政非訴執行可以中止嗎?

可以中止行政非訴執行,中止條件包括當事人無能力履行或者履行確有困難的;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並且確有理由的;或者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等。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確有理由的,可能發生變更執行標的,或者對案件再審的情況,因此對原執行標的的執行應當中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在執行中,有時會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繼承權利;如果被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無論哪種情況出現,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法律規定可以中止執行。

二、行政執行當事人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執行當事人包括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雙方,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變更情形各不相同:

1.行政機關變更。行政機關變更的情形包括:

第一,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執行期間被撤銷。原行政機關被撤銷,行政權利義務將轉移到新的行政機關。

第二,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執行期間被合併。原行政機關被合併後,因其職權併入合併後的新機關,其權利義務由新的機關承受。

第三,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改革中性質發生變化,原屬於行政性質,後改變為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

2.行政相對人的變更。變更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情形包括:

(1)行政相對人公民死亡的。相對人公民死亡及其主體變更分兩種情況:

第一,行政相對人公民作為權利人已死亡,應以繼承人對執行標的有無繼承權的不同情況而定。有的執行標的依法可以繼承,如行政賠償的財產,繼承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如已申請執行,有權取得行政賠償財物。有的執行標的是特定公民的權利,如法院判決限令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歸還特定公民的權利,如法院判決限令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歸還特定公民的駕駛證,該公民死亡後,繼承人依法無權使用該證,那就不需變更權利,案件終結執行。

行政非訴執行是可以中止的,行政機關變更和行政當事人變更是組成行政執行當事人變更的主要情形。行政機關變更包含三個方面,第一行政機關被撤銷,第二行政機關在執行期間被合併,第三行政機關在改革中性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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