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不支付撫養費 - 之後還能再向對方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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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約定離婚後子女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不承擔撫養費。然而,離婚後一段時間,撫養方又以子女名義將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撫養費。對此情形,法院如何處理?

離婚時約定不支付撫養費,之後還能再向對方主張嗎?

1、父母對子女具有法定撫養義務,該義務不因雙方婚姻關係終止、離婚協議約定而免除。簽訂離婚協議時,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該約定的效力不能對抗法律賦予父母對子女應當履行的法定撫養義務。否則,如若雙方就子女撫養費約定為一方不需要承擔,而撫養方的撫養能力又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則實際上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權利。因此,離婚協議中關於是否支付撫養費以及撫養費數額標準的約定,不妨礙子女日後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符合一定條件,法院才會支持支付撫養費。

考慮到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故從維持協議效力以及穩定性的角度考慮,法院一般會結合起訴時距離離婚的時間長短、撫養方是否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生活明顯困難的情形導致無法保障子女日常生活學習所需,以及影響到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是否支持支付撫養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085條,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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