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機構無資質 - 能否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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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小琴在靚靚美容定製了多個美容護膚項目,除了一些常規按摩美容外,還有灌腸排毒、色素管理(射頻)項目。服務中,小琴逐漸感到身體不適,向區衞健委舉報後,發現該中心存在無資質違規醫療行為。小琴遂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退還已支付的服務、產品費用148餘萬元,並進行三倍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美容是消費者為了提升生活品質、改善自身容貌,所進行的生活消費,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專門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靚靚美容理應知曉其應具備相關資質,才可以開展灌腸、射頻醫療手段,並由具有相關衞生技術的人員進行操作。現靚靚美容在缺乏資質的情況下,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認定具有欺詐的故意,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法院判決,美容護膚中心向小琴退還66餘萬元,並三倍賠償其200餘萬元,同時判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美容護膚中心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醫美機構無資質,能否退一賠三?

裁判依據:

一、醫療美容糾紛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圍。

醫美服務行業屬於新興行業,但近年來糾紛頻發,醫療美容機構未履行告知義務或缺乏相應醫療資質成為矛盾主因。由於醫療美容的專業性,診療機構與消費者之間天然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

對於普通消費者,其接受醫美服務的直觀目的在於提升顏值,屬於追求更高層次的生活消費,往往缺乏渠道或意識去甄別美容機構的資質,在現階段有必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適用於醫療美容糾紛,給予消費者特別保護。

二、無資質提供服務或對消費者作虛假承諾是認定醫美機構構成欺詐的重要依據。

作為專業美容機構的經營者,其為消費者提供的醫美服務往往涉及到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理應知曉提供相關服務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若美容機構及其具體操作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就向消費者提供相關醫美服務,或雖有資質卻依然對消費者虛假承諾,都應視作其主觀上具有欺詐消費者的故意,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苛責其民事責任。

三、作為消費者也應提高風險意識,理性消費。

近年來有相當部分訴至法院的醫美糾紛,往往是消費者不滿醫美效果,未達到其心理預期從而引發爭議。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本無可厚非,但消費者也應意識到醫療美容的效果除了與醫師水平、醫療服務質量等因素有關外,還與消費者自身體質和術後護理等密切相關,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在選擇美容機構時,應要求美容機構出示相關醫療資質證明,合理確定診療方案,適度消費,保護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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