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質押合同可否構成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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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質押合同可否構成質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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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1、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擔保的範圍;

(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2、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權利質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4、以權利出質的,需要訂立書面合同。其中: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實踐中,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依據質押合同,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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