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刑事律師轉載強姦致懷孕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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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某強姦一審刑事判決書

大竹縣刑事律師轉載強姦致懷孕的判決書

廣東省陸河縣人民法院

事 判 決 書

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43號

公訴機關陸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廣東省陸河縣。因涉嫌強姦罪2012年3月12日被陸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經陸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陸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陸河縣看守所。

陸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陸河檢刑訴字[201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丘某某犯強姦罪,於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陸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陸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丘某某與當時未滿14週歲的被害人彭某1(女,1997年3月7日生)在陸河縣河田鎮金海岸酒吧喝酒,酒後丘某某把彭某1帶回家中,併發生了性關係。隨後,丘某某帶着彭某1到深圳福田區其父搞裝修工程的一個小區會所工地同居了十多天,期間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2011年2月春節過後,彭某1家人發現彭某1懷有身孕,丘某某及其親屬陪同彭某1到揭西縣中醫院做人流手術,並就此事與彭某1的親屬協商,對彭某1作出50000元賠償(已履行30000元,還有20000元寫了欠條)。事後,丘某某依然糾纏彭某1。2012年3月11日晚,被告人丘某某將彭某1從水脣鎮強行帶至河田鎮的來興旅社,3月12日凌晨彭某1通過網友告知其母親自己所在的位置,其母得知後報警。陸河縣水脣派出所迅速出警,在陸河縣河田鎮來興旅社402房將被告人丘某某抓獲。

為了證明上述事實,陸河縣人民檢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彭某1的陳述;證人何某、彭某2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被害人彭某1的户籍證明;被告人丘某某的户籍證明等證據。

指控認為,被告人丘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彭某1多次發生性關係,並造成彭某1懷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丘某某辯稱,被害人彭某1對其説是17歲。他倆在一起,其並不知道被害人不滿14週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的父母已向被害人道歉了,請法庭調查核實被告人丘某某是否知道被害人不滿14週歲。2012年9月24日,辯護人丘帝少向法庭提交被害人父親彭某2於2012年9月22日出具的諒解書一份,請求法院對被告人丘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丘某某與當時未滿14週歲的被害人彭某1(女,1997年3月7日生)在陸河縣河田鎮金海岸酒吧喝酒,酒後丘某某把彭某1帶回家中,併發生了性關係。隨後,丘某某帶着彭某1到深圳福田區其父搞裝修工程的一個小區會所工地同居了十多天,期間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2011年2月春節過後,彭某1家人發現彭某1懷有身孕,丘某某及其親屬陪同彭某1到揭西縣中醫院做人流手術,並就此事與彭某1的親屬協商,對彭某1作出50000元賠償(已履行30000元,還有20000元寫了欠條)。事後,丘某某依然糾纏彭某1。2012年3月11日晚,被告人丘某某將彭某1從水脣鎮強行帶至河田鎮的來興旅社。3月12日凌晨,彭某1通過網友告知其母親其所在的位置,被害人彭某1的母親得知後報警。陸河縣水脣派出所迅速出警,在陸河縣河田鎮來興旅社402房將被告人丘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物證、書證

1、陸河縣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過和破案經過,證實2012年3月12日凌晨5時許,事主何某報稱,其女兒彭某1被人強姦,現還在被人控制,要求解救。接警後,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在陸河縣河田鎮來興旅社402房將涉嫌強姦的丘某某、受害者彭某1帶到派出所調查。當時房內受害者彭某1穿着衣服,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光着下身躺在牀上,長褲與內褲放在牀頭。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將受害者某某帶到來興旅社402房,用暴力毆打的手段,意圖強姦彭某1,遭到反抗而未遂。其二人還曾在2010年11月份發生性關係至彭某1懷孕,後墮胎,彭某1當時未滿14週歲。丘某某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陸河縣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證明,證實被告人丘某某、受害人彭某1的身份情況。

3、2011年農曆正月初九日立的借條複印件一張,證實被告人親屬對被害人的賠償情況,仍欠20000元未履行。

4、案發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情況。該相片經被告人丘某某庭審時確認無誤。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何某(被害人母親)證言,證實2012年3月12日凌晨四時三十五分,其女兒彭某1通過一陌生人向其發信息稱其女兒在河田來興旅社,要求解救。其向陸河縣水脣派出所報警。派出所的同志帶其到河田來興旅社將其女兒救出,其女兒還被丘某某毆打,脖子受傷了。2010年10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其女兒在水脣中學上學時被丘某某帶走,帶走有二三個月久,後在丘某某家找到其女兒時其女兒已有身孕40多天了,是與丘某某所為的結果。當時為了事情不搞大,雙方協調解決了。丘某某及他母親與其及其女兒一起到揭西縣中醫院為其女兒做人流手術。2011年農曆正月初九日,丘某某叫人來説情,事情和解解決,丘某某先付人民幣現金三萬元,欠單二萬元,合計五萬元解決此事

2、證人彭某2(被害人父親)證言,證實2011年2月份,其發現其女兒彭某1肚子裏有了孩子,就問其女兒怎麼回事。其女兒説是一個叫丘某某的人做的。當時其女兒還未滿14週歲,其知道這是犯法的,本來要報警,考慮到丘某某的父親丘坤少和其認識二三十年,就想先看看對方什麼態度再説。其打了電話後,丘坤少於兩天後帶着丘某某上門道歉,並説到要怎解決。丘坤少提出要其女兒嫁給他兒子,其不同意。後來丘坤少提出要多少錢解決,其就説要五萬元,但對方拿不出,在別人的安排下,先收了對方三萬元,剩下二萬元寫了欠條。事後丘坤少一直也沒有將剩下二萬元歸還其,其也沒有去催。其以為這件事到此就結束了,但丘某某在事後還一直糾纏其女兒,上次還到其村中將其女兒捉到河田毆打折磨,其女兒向家人求救,他們忍無可忍才報案的。他們家長是不同意他們來往的,也沒同意在其女兒十八歲後訂婚。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彭某1陳述,2012年3月11日7點多,丘某某騙其上車,強行將其拉至河田來興旅社402房強逼其與他發生關係,丘某某用手卡其脖子,抓傷其的臉部、手部等。因其來月經,始終不肯與丘某某發生關係,最後其發信息給其朋友再叫來公安局的同志將其帶到公安機關。在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丘某某在河田金海岸酒吧喝醉了酒,丘某某的朋友用摩托車載他倆到丘某某家睡覺。當晚其和丘某某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其跟丘某某去深圳做工,並同居。春節回家後其懷孕了,即是2011年2月份發現的。後來丘某某及他母親、其父親陪其去揭西打胎。因其懷孕打胎之事,丘某某家賠五萬元人民幣給其家。當時丘某某家先拿了三萬元現金,寫二萬元欠條。其父母是在其懷孕之後才知道其與丘某某發生性關係並同居,並且不肯其和丘某某在一起,賠錢的具體情況其不清楚。其是2010年9月份開學後幾天就輟學,後去深圳務工,10月份才與丘某某相識。其與丘某某第一次性關係是自願的,打胎之前的同居也是自願的。打了胎之後,丘某某打其,威脅其與他同居,丘某某家裏人也知道。2011年7月至12月,其在丘某某家住有五個月時間,其家裏人知道的,但其父母不肯其住在丘某某家。丘某某很少走,都在家,有時他離開家時,就將其鎖在家裏。丘某某還叫其騙家裏人去深圳做工。其和丘某某沒辦結婚證,家裏父母知道其懷孕是有講定婚的事,後來不同意他們在一起。其與丘某某第一次發生關係前與別人發生過一次性關係。

(四)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

1、陸河縣公安局陸公(刑)勘【2012】033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勘驗檢查情況:現場位於廣東省汕尾市陸河縣河田鎮建設路西59號來興旅館402房。現場的北側是建設路,西側是“八哥酸辣粉”,對面是明香餐廳。中心現場位於四樓,從樓梯口進入住南第一間房間。402房內放有一張單人牀、一個電視櫃,櫃上放有一台彩電。現場勘查是在犯罪嫌疑人丘某某的指認下進行的。其指認作案地點是在402房的單人牀上。現場勘查時,房內及牀上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證。現場勘查於2012年3月12日13時25分開始,2012年3月12日13時52分結束。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2、陸河縣公安局陸公(刑)勘【2012】145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勘驗檢查情況:現場位於廣東省汕尾市陸河縣水脣鎮下社村委黃屋輋村丘帝説家。現場的東側是一片菜園地,西北側是丘坤活家,西側是一條村道,村道的西側是啟安樓,現場的東南側有一個池塘。丘帝説家是一座三層的樓房,座西向東。中心現場位於一樓的西南角落房間內。補充現場勘查時,房間內放有一張雙人牀、一個衣櫃和一張化粧台。由於時間隔離太久,現場已遭到嚴重的破壞,現場內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證。現場勘查於2012年8月31日10時10分開始,至2012年8月31日45分結束。

(五)鑑定結論

廣東省陸河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陸)公(司)鑑(法)字【2012】第108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證實彭某1的損傷分析為徒手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丘某某供述,2012年3月11日晚上7時許,其約彭某1出來到水脣石下壩的帝爺宮玩,彭某1同意後,其從河田坐出租車來到水脣石下壩,見到彭某1後聊了幾句話其就約彭某1去河田玩,彭某1開始不同意,其“拐”她同意後一同坐出租車到河田廣場玩。22時許其就帶彭某1回來興旅社402房看電視,坐了一會彭某1提出要回家,其説再玩一會,晚上11點多的時候吃過宵夜,彭某1又説要回家,其説要回彭某1自己回,其給錢彭某1坐車,彭某1沒有走。後來他們在房裏,因為彭某1還跟以前的男朋友來往,為此他們吵了起來,吵架時其打了彭某1一個耳光,彭某1跟其扭打起來。後來他們躺在牀上,沒再發生什麼,其也沒有想要和彭某1做愛。凌晨5點左右,公安同志將其帶到派出所。其和彭某1是男女朋友關係,在2010年11月份開始在一起。2010年11月份其通過上網聊QQ認識彭某1,當時她剛讀初二輟學,虛歲15歲。2010年11月份的一個晚上,其和彭某1都喝醉了酒,後一起回到其家中,躺在同一張牀上,第二天旱晨起來就發生了性關係。後來彭某1就跟其出深圳一起生活了十多天,其間發生了多少次性關係就記不清了。2011年1月份,彭某1的父母帶她找到其家裏,説是彭某1懷孕了,要怎麼解決。這事其父親處理,其父親和彭某1父親是朋友。後來他們家補五萬元給彭某1家,彭某1去將胎打掉,是揭西縣的一家醫院,什麼醫院忘記了。補償的五萬元還欠二萬元,寫有欠條給彭某1家。彭某1跟其發生關係時不是處女,處過五六位男友。2011年3月份開始,彭某1就一直住在其家裏,跟其一起生活,彭某1父母反對他們在一起。2012年春節前彭某1回到她自己的家中。這次其從外面做工回來約彭某1出來見面,被公安機關帶到派出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丘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彭某1多次發生性關係,並造成彭某1懷孕,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院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丘某某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供述其剛認識被害人彭某1時,彭某1剛剛輟學,虛歲15歲,況且被告人丘某某與被害人彭某1在深圳同居時,被告人丘某某已具有了瞭解被害人年齡的條件,應當知道被害人未滿14週歲,故其辯稱不明知被害人彭某1未滿十四周歲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丘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彭XX

審判員  陳XX

審判員  餘XX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王 XX

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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