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從事行業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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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可以從事什麼行業,公司法董事從事行業有什麼要求?大家都知道公司董事都掌握有公司較多的機密活動與信息,如果公司董事一旦從事類似公司的行業會給公司帶去較大的損失,那麼公司法對於公司董事從事什麼行業有什麼規定要求嗎?

公司法董事從事行業有什麼規定?

忠實義務--信託義務,是指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事務時,應以公司利益為最高準則,不得以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而追究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大陸法系公司法基於委任關係、英美法系公司法基於信託關係導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表現為競業禁止、不得進行牴觸利益交易、不得利用公司機會、不得佔用公司資金、不得泄露公司祕密等。

勤勉義務--注意義務、善管義務,是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事務時,應以一個合理謹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職責。其產生的根源也是基於信託關係及委任關係,對於不同的主體,勤勉義務的表現形式也不同。

忠實義務要求不為某些行為,屬於消極義務;勤勉義務要求保證為一定行為,屬於積極義務,兩者結合方可保證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利用職務--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經管、經手的權力。

收受賄賂--收受財物,包括財產性的或非財務性的不正當利益。

侵佔公司財產--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司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競業禁止--對特定營業具有特定法律關係的特定人所為的競爭性行為的禁止。

公司法上的競業禁止--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的禁止,不論此種營業是自營還是為他人經營。我國公司法上規定的競業禁止屬於法定競業禁止。

利益衝突交易--利益衝突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公司法上的利益衝突交易,則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任職公司發生的交易。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從上文我們可以知曉公司法董事從事行業不得與所在公司性質相同或類似,以免對公司造成損失。可以從事與當前公司完全無關的行業。避免因個人關係使公司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如果有董事從事相關公司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舉報,由董事會做出相關處理或申請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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