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新出司法解釋,這些重要條文,你必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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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時社會的與時俱進介於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已經修改多年,法院在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實踐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新時期、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實質性化解各類行政賠償爭議,20223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0號),自202251日起施行,原《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710號)同時廢止。新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是在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和做法、修改完善原有司法解釋的基礎之上制定的,這些重要法條你必須知道 

行政賠償新出司法解釋,這些重要條文,你必須知道!


   房屋被強拆後,被徵收人向法院提起強拆行為違法之訴,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後,拿着法院的判決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如果強拆行為未被確認違法,被徵收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叫一併提起同時十三條還規定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五)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六)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


因此房屋被強拆後,被徵收人可以一併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也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行政行為已經被確認違法,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已經作出處理,如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對賠償決定不服,或是對被徵收人的賠償申請置之不理,那麼此時,被徵收人就可以向法院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當然被徵收人的房屋被強拆之後,申請行政賠償是有期限限制的不是什麼時間都可以申請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過期不候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請求行政賠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期限的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對行政複議決定中的行政賠償部分有異議,自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作出有賠償內容的行政複議決定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因此,房屋被違法強拆後,被徵收人需要在兩年內申請賠償,申請賠償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沒有作出賠償決定,那麼被徵收人需要在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倘若賠償義務機關沒有告知被徵收人起訴期限,那麼這個時間一般應當是從被徵收人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最長一般不能超過一年。 


總之,房屋徵收過程中,一旦被徵收人自己的房屋被違法拆除,一定要及時地對強拆現場拍照、留證,固定好相應的證據材料及時委託律師對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賠償爭取合理的拆遷賠償。

最後上述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的新規定是很重要的條款大家記得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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