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有哪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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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法治大國,隨着社會的發展法律建設也被逐漸推動發展。各項法律條文也在隨着時代的要求而不斷更新,以更加滿足執法的需要。相關人士就對新民事訴訟法全文進行了解釋。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有哪些重點吧。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有哪些重點?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有哪些重點?

一、管轄

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複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被告被註銷户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

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二、迴避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五條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審判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等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四十九條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

三、訴訟參加人

第五十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蔘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

第五十一條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有哪些重點?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並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

前款規定,適用於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

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第五十三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相較於之前有了較大程度上的變動。鑑於各類案件的複雜環境與條件,新民事訴訟法在管轄上做出了變動與新規定。而回避作為訴訟案件中的敏感地帶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劃與安排。以上即為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的部分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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