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要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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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要退麼

離婚彩禮要退麼?

離婚不僅僅是簡單的一紙協議,雙方還需考慮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具體到財產分割問題部分還涉及彩禮,不少人不太清楚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本文將具體詳細闡述一下該問題,希望能給需要的朋友帶來幫助。

針對返還彩禮的情形的法律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説,如果沒有結婚證,即使已經同居,給付者是有權利要求返還彩禮的。雙方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如果確實沒有共同生活,也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那麼如何判斷共同生活呢?共同生活是指較為長期性、穩定性的夫妻生活和經濟生活,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在現實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兩個人在一起生活即認為是共同生活,其實是略有偏頗的。

第三種情況,婚前給付彩禮,導致離婚後給付者生活困難,則離婚後應該返還彩禮。其中,“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因給付彩禮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後相差較為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這種困難則不屬於婚姻法第十條所説的“生活困難”,只有致使給付者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所説的“生活困難”。

離婚退彩禮不能僅僅依據法律的字面解釋,還需結合雙方生活具體情況同時結合公平合理原則來分析斷定。希望以上文字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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