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退彩禮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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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是需要退還彩禮錢的。關於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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