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彩禮需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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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的彩禮需要返還?

      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彩禮在具有地區差異性,主要與經濟發展程度、傳統文化習俗有關,實踐中關於彩禮返還的糾紛/案件屢見不鮮。那麼哪些情況下已經支付的彩禮可以主張返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規定,在以下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前述第二、第三項需要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國實行婚約自由原則,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首先是處於平等地位的男女雙方的自由結合,與誰訂立婚約、與誰結婚都應尊重男女雙方本人的真實意願。彩禮的給付與接受也應是以欲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為中心和重心,故在因婚約彩禮問題發生糾紛時,一般應以男女雙方為案件的當事人。但是,也應當看到,在一些地區彩禮習俗源遠流長。根據民間習俗,訂立婚約往往不只是意欲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雙方的父母或其他親屬也多參與其中,給付彩禮的本意為向對方及對方父母、親屬表示結婚誠意等,常常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彩禮的給付人和接收人通常不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也可能會包括各自的父母或其他親屬。且在接收彩禮後,接收彩禮的女方家庭也有可能將彩禮用於訂立婚約或結婚之外的用途,接收、使用彩禮的主體具有多重性。從減少當事人訴累、便於查清事實以及便於彩禮返還執行的角度考慮,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約財產返還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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