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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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事項有哪些?

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其中,《土地管理法》規定了集體土地徵收的批准權,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及組織實施權,201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對徵收土地方案應當依法公告,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通過裁決途徑解決。原國土資源部的規章《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作了具體規定。

對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的具體程序,並沒有統一的規定。通常各地制定自己的相關規定和政策:

集體土地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通過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解決補償安置問題。

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作出補償安置決定,當事人對生效處理決定或補償安置決定不履行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國土部門責令被徵收人限期交出土地,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併實施強制行為。

不履行補償安置決定的,由於該決定對具體的補償安置數額有明確的規定,可以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履行生效行政決定。不履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則需要有所區分,如果沒有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僅僅以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作為生效的行政行為並申請強制執行,則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應當包括具體的補償安置方式、金額等項目。

實踐中,存在一些地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程序進行徵收安置,從程序保障方面看,若單純以該程序進行徵收安置,是有利於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的,但一些地方存在未批先徵的情況,對於尚未徵收為國有的土地上的房屋直接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實際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集體土地涉及土地性質的變更問題,依法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批准徵收後,才能發佈相應的公告開展徵收工作。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還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程序保障,如應當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所在地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明確了聽證制度。對於農村住宅,明確了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2021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更是進一步明確了先達成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再進行徵收的流程,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對於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

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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