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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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規定有哪些?

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規定有哪些?

集體土地徵收的時候必須要有合法的文件。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集體土地徵收流程是什麼?

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是: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徵用土地的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以書面形式公告;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公告;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交付土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集體土地徵收的流程是首先要提出用地申請;然後等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同意之後進行書面公示處理。徵收集體土地的時候應該要進行補償,然後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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