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最高法院 - 約酒、約球、約遊中人身傷亡賠償應當這樣判決。。。。(附20條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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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保障義務之合理限度的界定

(下)最高法院:約酒、約球、約遊中人身傷亡賠償應當這樣判決....(附20條裁判規則)


——認定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通常需要判斷其是否違反了法定義務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如果法律對於安全保障的內容有直接規定,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作出判斷;

果法律沒有規定確定的標準,要通過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判斷,即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同種情形下通常的注意義務,如考慮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達到了主管機關所要求的安全保護標準,在執行這些標準規定時是否存在疏忽、過錯,在發生損害時的處置措施是否妥當等。

大型商場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共場所,其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重於非營利性場所如免費公園、圖書館等。


12、旅遊服務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


——旅遊服務機構及其導遊對自然風險的防患意識應當高於遊客,且負有保障遊客安全的責任,應以遊客安全第一為宗旨,依誠實信用原則並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對是否調整行程作出正確判斷。

導遊不顧客觀存在的危險,堅持帶遊客冒險遊玩,致遊客身處險境,並實際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其所屬的旅遊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遊客遇險或者受到傷害後,相關旅遊服務機構應當盡最大努力及時給予救助,旅遊服務機構未盡到救助義務,導致損害結果擴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3、旅遊經營者對遊客在自費項目中受到的損害是否承擔責任


——跨區域旅遊一般會涉及到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的問題,但不管旅遊經營者之間如何委託,只要旅遊者在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項目中遭受損害,即使該項目屬自費項目,旅遊經營者在沒有盡到提示和救助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4、酒店經營者的責任


——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經營者,對入住酒店的消費者應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經營者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產生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對於事發場所管理不善的,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15、建築物拋擲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誰賠償


——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雖然無法舉示證據證明誰是具體的加害人,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建築物實際使用人的,則各建築物使用人均有致受害人受傷的可能性,故建築物實際使用人應對受害人的損害給予補償。


16、學校違規處罰導致學生傷害的,如何認定學校的責任


——中小學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髮育並未成熟,對於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學生之間的個體差異也比較大。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在處分學生時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處分的同時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如果學校在處分過程中,僅僅為了追求懲戒的時效性,沒有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沒有按照規定及時與家長進行溝通,使得家長沒有機會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引導和教育,學校則對造成學生髮生傷害事故具有過錯,應當認定學校的違規行為與學生的傷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學校應當依法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17、學校對在校學生是否有監護責任


——未成年學生與學校等教育機構之間的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教育關係,不是基於民法和學院關係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監護人)與子女之間的監護關係。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所負的是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義上的監護責任。

學生在校園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如學校存在未盡教育、管理職責之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學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學生傷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為所致,行為為常人無法預見與控制,學校對事件的發生並無管理上的過失,則學校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18、學生在放學路上遭受損害,學校是否承擔責任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在學生放學路上疏於防範,未保障學生安全有序放學,造成擁擠致學生損害的,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19、如何認定學校已盡安全管理的法定義務


——學校制定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規定,且定期不定期地以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宣傳,對學生進行了必要的管理,對學生違反校規的行為給予了及時的處理。可以認定學校並不存在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的情形。


20、交通費的認定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中對醫療費、誤工費的賠償均採取了完全賠償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損失了多少,侵權人就應當賠償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損失無法查實證明的情況下,才採取定型化的賠償方法。

對於交通費用的賠償,亦屬於受害人的直接損失,但是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交通費用的賠償卻並沒有依照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的處理方法。而是對交通費的賠償條件較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條件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支出的交通費才有可能獲得賠償。

對應當賠償的交通費的認定條件也較為嚴格,只有就醫、轉院兩項支出交通費才可能獲得賠付。受害人還應提供支付交通費的正式憑證並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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